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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br印发《玉泉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的通知

时间: 2024-06-12 06:48:25 |   作者: 制模设备/材料

  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逐步加强我区塑料污染治理,依据《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呼发改生态字〔2020〕626号)及《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关于做好呼和浩特市2020年塑料污染治理重点工作的通知》(呼发改生态字〔2020〕65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玉泉区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重点工作落实方案》,经征求各单位意见后,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格外的重视塑料污染治理工作,将塑料污染治理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高水平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将制定“白色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列为重点改革任务,国家相关部委、自治区相关厅局联合印发了落实意见、实施方案、工作通知,市发改委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方案、工作通知,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安排,按时完成我区限塑工作目标任务。

  二、各相关单位要承担起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塑料污染治理的主体工作责任,制定具体监督检查推进方案,并按照时间节点、目标任务,拿出具体举措,细化到具体工作人员,压实目标责任,有效推动我区限塑工作的落地见效。

  三、由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探索建立加强塑料污染治理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专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我区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工作合力。

  四、请各部门按照本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对照工作任务分解表,尽快开展相关检查工作,并于2020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纸质版加盖公章上报区政府736办公室,电子版发送邮箱()。

  按照《呼和浩特市关于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方案》具体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习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呼市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各项决策部署,以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为导向,推广性能达标、绿色环保、经济适用的塑料制品及替代产品,培育有利于规范回收和循环利用、减少塑料污染的新业态、新模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积极推广替代产品,规范塑料废弃物回收利用,建立完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使用、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有力有序有效治理塑料污染,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形成政府、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体系。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底,我区部分区域、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度的提高。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多元共治体系基本形成,替代产品应用水平逐步提升,全区塑料垃圾填埋量大幅度降低,塑料污染得到一定效果控制。

  1、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行为。

  2、加强医疗机构塑料废弃物管理。严格医疗机构内部废弃物的分类管理,建立健全洁净废输液瓶(袋)的收集制度,严厉打击医疗废弃物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行为,严格防止塑料医疗废弃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

  3、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制定工作方案,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到2020年底,禁止销售含塑料微珠的日化用品。

  4、建立健全不可降解塑料袋退出制度,到2020年底,我区已有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以及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和各类展会活动,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集贸市场规范和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到2025年底,上述区域的集贸市场禁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鼓励有条件的辖区集市等场所不再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

  5、积极推广一次性塑料可替代产品,到2020年底,全区餐饮行业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吸管,我区各辖区、景区景点的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到2020年底,各辖区、景区景点餐饮堂食服务,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积极推广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逐步降低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使用量。到2025年,我区各辖区餐饮外卖领域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餐具消耗强度下降30%。

  6、落实市住宿行业塑料用品使用规范,加强经营企业内部约束、外部管控,到2022年底,我区星级宾馆、酒店等场所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可通过设置自助购买机、提供续充型洗洁剂等方式提供相关服务,并标明收费价格;到2025年底,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区所有宾馆、酒店、旅店、民宿。

  责任单位: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文旅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落实促进快递纸箱塑料包装使用规范,控制塑料包装使用频率,推广可替代的包装材料,到2025年底,区内邮政快递网点禁止使用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袋、塑料胶带、一次性塑料编织袋等。

  8、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料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鼓励设置自助式、智慧化投放装置。推广使用生鲜产品可降解包装膜(袋)。建立落实集贸市场购物袋集中购销制。在餐饮外卖领域推广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秸秆覆膜餐盒等生物基产品、可降解塑料袋等替代产品。

  责任单位: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围绕控膜增效,研究制定地膜回收利用实施方案;结合农艺措施,开展推广可降解地膜试点。

  10、强化企业绿色管理责任,推行绿色供应链。鼓励企业采用股权合作、共同注资等方式,建设可循环包装跨平合作运营体系。鼓励企业使用商品和物流一体化包装,建立和循环物流配送器皿回收体系。

  责任单位: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1、电商、外卖等平台企业要加强入驻商户管理,制定一次性塑料制品减量替代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发布执行情况。以连锁商超、大型集贸市场、物流仓储、电商快递等为重点,推动企业通过设备租赁、融资租赁等方式,积极推广可循环、可折叠包装产品和物流配送器具。

  责任单位: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监管,生产符合规定标准的塑料制品,不得违规添加对人体、环境有害的化学添加剂。推行绿色设计,提升塑料制品的安全性和回收利用性能。积极采用新型绿色环保功能材料,增加使用符合质量控制标准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再生塑料,加强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替代材料和产品研制,降低应用成本,有效增加绿色产品供给。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3、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工作,加大塑料废弃物等可回收分类收集和处理力度,禁止随意堆放、倾倒造成塑料垃圾污染。在写字楼、车站等重点区域塑料废弃物产生量大的场所,要增加投放设施,提高清运频次。推动电商外卖平台、环卫部门、回收企业等开展多方合作,在重点商圈、大型社区、大中小学校园、快递末端网点等区域投放标识明显的快递包装、外卖餐盒等回收设施。落实废旧农膜回收体系、回收处置。

  14、落实完善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政策,促进塑料废弃物的规范化、集中化和产业化利用,引导相关项目向资源循环利用基地等园区集聚,不断的提高塑料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对分拣成本高、不宜资源化利用的塑料废弃物研究制定能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加强垃圾焚烧发电等企业的运行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最大限度降低塑料垃圾直接填埋量。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城管执法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分局,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快生活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倾倒点排查整治工作,重点解决城乡结合部、环境敏感区、道路和河湖沿线、坑塘沟渠等处生活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导致的塑料污染问题。开展河湖、水库塑料垃圾清理。推进农田残留地膜、农药化肥塑料包装等清理整治工作,逐步降低农田残留地膜量。

  16、落实国家塑料制品禁限目录、塑料制品绿色设计导则、再生塑料质量控制标准、可降解材料与产品的标准标识、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的环境保护相关标准。

  17、落实将一次性塑料制品管控要求纳入旅游景区和星级宾馆、酒店评定评级标准。

  18、按国家有关要求,督导电商、快递、外卖等新型领域公司进行绿色管理,落实企业绿色管理评价。

  责任单位: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工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依照国家规定,实施企业法人信用承诺制度,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违反承诺、违规生产、销售、使用塑料制品等行为纳入失信记录,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20、加大对绿色包装研发生产、绿色物流和配送体系建设、专业化智能化回收设施投放运营等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农牧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1、落实好相关财税政策,加大对符合规定标准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力度,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和节能产品。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开展新型绿色供应链建设、新产品新模式推广和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等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农牧科技局、发改委等,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3、支持专业化回收设施投放,消除设施进居民社区、地铁站、车站和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管理障碍。

  责任单位:区城管执法局、住建局、机关事务中心等,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推进公共机构率先不再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

  责任单位:区机关事务中心、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开展不一样塑料制品安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研究评价。加强河湖塑料垃圾及微塑料污桨机理、检测、防治技术和政策等研究,开展生态环境影响与人体健康风险评估。加大可循环可降解材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提升替代材料和产品性能。以降解安全可控性、规模化应用经济性等为重点,开展可降解地膜等技术验证和产品遴选。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农牧科技局,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7、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禁止、限制性生产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制品的政策措施。严厉打击违规生产销售国家命令禁止的塑料制品,严格查处虚标、伪标等行为。

  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农牧科技局,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推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加强塑料废弃物环境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持续推进废塑料加工利用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及时将相关线索移交生态环境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的管理职责依法立案查处。对实施不力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通过公开曝光、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工信局、农牧科技局等,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9、开展联合专项行动,加强对塑料污染治理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点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强化考核和问责。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改委、农牧科技局、工信局、城管执法局、文旅广电局等

  30、加大对塑料污染治理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过度包装。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深入宣传塑料污染治理的工作成效和典型做法。引导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有序开展专业研讨、志愿活动等,广泛凝聚共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事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城管执法局等,裕隆工业园区、小黑河镇、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习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区委、区政府关于塑料污染治理的各项工作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安排,主动担当负责,确保年度及中期各项任务完成。

  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确保属地任务目标完成。各责任部门要按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要求,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逐条逐项明确工作目标,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和完成时限,确保承担任务按时完成。

  区发改委、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标对表市有关部门分工,明确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按期调度工作进展、强化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工作进展,重大情况和问题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按照《关于逐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相关规定,分地区、分领域、分阶段对部分塑料制品实行禁限管理。为便于实际操作,对2020年底涉及禁限的部分品类,设定细化标准如下:

  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且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适合使用的范围参照GB/T21661《塑料购物袋》标准。

  以聚乙烯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制成且厚度小于0.01毫米的不可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地膜厚度、力学性能指标参照GB13735《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

  为起到磨砂、去角质、清洁等作用,有意添加粒径小于5毫米的固体塑料颗粒的淋洗类化妆品(如沐浴剂、洁面乳、磨砂膏、洗发水等)和牙膏、牙粉。

  禁止以纳入《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等管理的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商场、超市、药店、书店、餐饮打包外卖服务、展会活动等用于盛装及携提物品的不可降解塑料购物袋,不包括基于卫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于盛装散装生鲜食品、熟食、面食等商品的塑料预包装袋、连卷袋、保鲜袋等。

  餐饮堂食服务中使用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刀、叉、勺,不包括预包装食品使用的一次性塑料餐具。

  餐饮服务中用于吸饮液态食品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吸管,不包括牛奶、饮料等食品外包装上自带的塑料吸管。

  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用于特定区域应急保障、物资配送、餐饮服务等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免于禁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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