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3-12-28 17:41:00 | 作者: 圆模
原标题:帮甲方赶进度,施工负责人被逮捕、企业被当地清出!
为帮甲方拿销售许可证,制造形象进度假象,进行拆除作业时致5人死亡,结果施工单位:
2017年7月14日,建筑设计企业要求在没有基础施工的情况下,采取在自然地坪直接搭建假楼房平台的方式,平台四周用整块模板和防尘网围护,伪造楼房已施工至正负零的形象进度假象,以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下达拆除临时平台的指令。
8月1日,实施工程人员在没有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反拆除顺序和方法作业,致使临时平台整体失稳坍塌,造成现场5名实施工程人员死亡,1人重伤。
1、施工单位:清除出徐州建筑市场,上报住建厅,建议清除出江苏建筑市场,并由省住建厅通报浙江省住建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资质进行处理。
2、建筑设计企业:全市通报批评,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该公司及其项目建设程序、质量安全行为等进行重点监管。其搭建临时楼房平台行为建议由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8.1”事故调查组,在调查报告中对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如下:
1、徐州事业部经理,指使下属伪造公文、指令实施工程单位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项目施工形象进度。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17年8月1日上午8时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梁地产集团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怡景嘉园建筑工地拆除临时楼房平台时,发生一起坍塌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00万元。
事故发生后,时任省委书记李强、省长吴政隆、副省长马秋林,徐州市委书记张国华、市长周铁根、副市长徐东海等领导迅速作出批示指示;省安监局局长陈正邦连夜到徐,传达吴政隆省长相关指示精神,要求全力救治伤员,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责任,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同时,要举一反三,迅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市安监局局长颜廷峰任组长,市纪委常委谢晓东、市公安局副局长王德臣、市安监局副局长李海波任副组长,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建设局、泉山区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的中梁地产集团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8﹒1”临时楼房平台坍塌较大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和五名专家同步参与,全方面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组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以及事故防范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筑设计企业:中梁地产集团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鑫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11月30日;住所: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办事处西城商贸大厦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肖争光;注册资本:2000万元;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N18C383;营业范围: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服务;房产中介服务。
(二)实施工程单位: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业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12月27日;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法定代表人:虞学泽;注册资本:3.1588亿元;营业执照注册号:824;营业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建筑装饰施工、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地基与基础施工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133029941;承包工程范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特级(可承接建筑各等级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浙)JZ安许证字〔2005〕040327-18/4,有效期:2017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2日。
(三)监理单位: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建筑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矿大咨询公司);成立日期:1993年7月1日;住所:南郊翟山矿大院内;法定代表人:马全明;注册资本:60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范围:建筑工程设计、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32013134;资质等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2017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旭鑫公司土建工程师杜鹏电话通知长业公司现场负责人马志清,要求拆除18#、19#楼位置上的临时楼房平台。马志清在工程项目部微信群里发布这个信息,在无拆除方案、安全措施、技术交底和无技术、安全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安排原先负责搭建平台的贺忠伟、刘同高、叶的龙班组进行拆除。
当天下午,拆除完19#楼平台四周脚手架。7月31日,因下雨暂停拆除作业。8月1日早6时许,贺忠伟、刘同高、叶的龙班组十几名工人来到19#楼平台位置,木工班长贺忠伟将扳手发给周学全、张国勇、刘涛、沈书廷、章新盛等人,布置拆除平台板四周围护模板和钢支撑结构上部水平连系杆及扫地杆,几名女工负责捡拾归拢拆下的扣件、钢管工作。作业工人按照贺忠伟的安排,由西向东拆除混凝土平台围护模板和下部钢支撑结构上部的纵向水平杆。负责拆除钢支撑结构的人员分为三组,并排同时从西向东拆除上部水平连系钢管。拆到东端后,调头从东向西拆除纵、横向扫地杆。
拆除过程中,长业公司现场负责人马志清、施工员徐林祥发现工人先拆下部钢管、未拆上部混凝土平台的情况下,与拆除人员及带班的贺忠伟进行了质询、争吵。但未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业,即离开了作业现场。在马志清、徐林祥离开拆除现场不久,拆除到距西端约剩有3、4排立杆时,临时钢管支撑结构向东发生倾斜,瞬间临时楼房平台整体倒塌,在平台下方拆除钢管支撑结构作业人员6人未能及时逃出,被压在临时楼房平台下方。
事故发生后,泉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接到报告后指令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应急响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了有关情况,同时通知泉山区安监局、泉山公安分局、泉山消防大队、泉山区建设局、火花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应急联动部门,调集人员和救援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参加救援。泉山区委、区政府及各相关单位人员及时到岗到位,副市长、区委书记赵兴友,区长李勇等区领导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下设现场抢险救援、医疗救护、综合协调、善后处置、社会稳定、舆情发布等6个工作组,全力以赴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泉山公安分局组织70名干警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维护事故现场秩序,有序疏散事故区域人员和围观群众,防止意外伤害,对需要取得证据的事故现场进行保护等。泉山消防大队紧急出动2个中队、2部消防车、2部指挥车以及20名指战员火速赶赴事发现场,采用机械和人工配合方式,拆除水泥预制板,做好拆除过程中的防范措施,防止水泥坍塌造成对人员的二次伤害,经过约30分钟的奋力救援,救出6名被困人员,其中2人当场死亡,4名伤员立即被送至3家三甲医院做救治。泉山区安排人员逐块逐片对现场进行第二次搜索,防止出现人员疏漏。同时,徐州市、泉山区政府在官微“徐州发布”、“泉山发布”上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伤亡和应急救援情况,及时公布事件处置及进展情况。市长周铁根、副市长徐东海、赵立群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迅即赶赴现场,指导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并到医院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省安监局也派员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工作。
经医院全力抢救,4名伤者中的3名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伤者贺忠伟已脱离生命危险,仍在重症监护室医治;5名死亡人员赔偿全部落实,事故善后工作已经处置到位。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聘请5名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踏勘,并形成踏勘报告。
整体倒塌的平台位于徐州市2013-84号地块(A3-02)二期工程建设项目19#楼位置。倒塌的平台长(东西方向)约50m,宽(南北方向)约13m,面积约650㎡。由素混凝土浇筑成混凝土平台板,厚度为8cm左右,重量约140吨。混凝土平台板下方为木制模板,模板下方设有木方龙骨和扣件式钢管支撑结构。平台为自西向东倾覆倒塌。
经对倾倒的平台实测,扣件式钢管支撑结构立杆长度约1.8m,立杆的上部南北方向(以下称横向)水平连系杆用单扣件与立杆连接,东西方向(以下称纵向)水平连系杆与立杆已无连接;立杆的下部绝大部分纵、横向扫地杆与立杆已无连接;钢管支撑结构立杆基础为已整平的自然地坪。木方龙骨为白松木,截面尺寸为4.5×9cm,东西向放置在南北水平杆上。木制模板采用的是1.5cm厚建筑专用模板。
在倒塌平台的东、西侧,各有一处露天搭设的未拆除的平台。经对其实测:平台板亦为现浇素混凝土,水泥板厚8 cm;混凝土平台板下方也有木制模板,采用1.5cm厚建筑专用模板。模板下方设有4.5×9cm木方龙骨,间距约20cm。下部是扣件式钢管支撑结构,钢管立杆纵向和横向间距均为1.2m,钢管支撑结构高度为1.8~1.2m,立杆上部的横向水平连系杆用单扣件与之连接固定,上部纵向水平杆仅设置5道;立杆下部设有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仅间隔设置。另外,钢管支撑结构纵向在南北两侧设置了纵向抛撑(即斜撑),支撑结构内部设置了多道横向抛撑无纵向抛撑;钢管支撑结构立杆基础是直接设置在自然地坪上。砼平台板四周用整块模板和绿色防尘网围护,无侧向约束构件。
1.2017年2月27日,2013-84号地块(位于泉山区火花街道)经徐州市国土局重新分割后,由徐州雨润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转让给旭鑫公司,建设主体发生明显的变化,徐州市发改委重新核准了2013-84号(A3-02)地块项目,同意旭鑫公司按照城市总体设计要求实施该地块项目。
2.2017年6月14日,徐州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处向旭鑫公司出具了《徐州市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批准直接发包通知书》,同意对2013-84号地块(A3-02)二期1#-3#、5#-13#、15#-17#、18#-20#楼工程采用直接发包形式。
3.2017年6月17日,旭鑫公司与长业公司签订了关于2013-84号地块(A3-02)二期1#-3#、5#-13#、15#-17#、18#-20#楼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承包人项目经理为王佳汉(至事故发生时,没有到岗履职)。
4.2017年5月20日,旭鑫公司与矿大咨询公司签订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为:“2013-84号地块(A3-02)二期1#-3#、5#-13#、15#-17#、18#-20#楼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姜礼伟。
5.2013-84号地块一期(A3-02)项目的21#-23#、25#-33#楼由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二建公司)承包施工,由中衡设计集团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咨询公司)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为李兆荣。
1.伪造临时楼房平台的调查情况。2017年7月4日,旭鑫公司取得市建设局《施工许可证》。为完成中梁集团下达的7月底前预售10万㎡房屋的任务,需要取得12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月初,旭鑫公司徐州事业部经理王宜友、怡景嘉园项目负责人詹伟2人商量,在没有基础施工的情况下,采取在自然地坪直接搭建假楼房平台的方式,平台四周用整块模板和防尘网围护,伪造楼房已施工至正负零的形象进度假象,以满足规划部门验基础和房管部门现场查看形象进度的要求,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月13日,旭鑫公司土建工程师杜鹏将临时楼房平台搭建任务以《工程联系单》形式,书面发给长业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桑天飞、矿大咨询公司监理部,要求长业公司在怡景嘉园18#、19#、20#楼的规划位置,分别搭设1.2m、1.8m、1.5m高的3个临时楼房平台;同时,安排南通二建公司负责搭建该项目另外5栋楼的临时楼房平台(事发时完成2个)。
7月15日,桑天飞起草简易平台草图,在没有施工方案和图纸,也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安排马志清、徐林祥等人按照旭鑫公司《工程联系单》上的要求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协助旭鑫公司进行造假。7月16日至19日晚,完成了3个临时楼房平台的搭建工作。临时楼房平台搭建完工后,旭鑫公司工程部安排审计人员到现场核定了工程量。
矿大咨询公司工程监理部对造假行为没有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并在旭鑫公司向市规划局申报的《工程投资进度说明》盖章,帮助旭鑫公司造假。
旭鑫公司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后,接受市规划局对工程基础进行现场验收。市规划局只对7栋楼进行验基,面积无法达到旭鑫公司10万㎡销售任务要求。旭鑫公司王宜友安排用电脑PS的方法伪造公章和公文,伪造市规划局涉及8栋楼(18#-20#、22#、23#、25#、28#、29#)的《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7月24日,旭鑫公司使用伪造文件向市房管局房产服务中心提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理。7月27日,旭鑫公司追加申报伪造的1份涉及4栋楼(26#、27#、32#、33#)的《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向市房管局申请现场勘验。
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苏政发〔2014〕111号)和市政府《徐州市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45号),支持和推进装配式建筑技术,对其有相关财政扶持政策、税费优惠、金融支持、用地支持、行政许可支持和行业引导。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规定对建筑装配化率达到开工当年对装配化率要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达到正负零以上即可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
2017年7月3日,旭鑫公司向市建设局提交《关于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2013-84号(A3-02)地块建设项目正负零办理预售的情况说明》,说明已按预制装配率超过20%的要求完成预制装配设计,申请正负零办理预售。
7月6日,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处处长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装配式建筑设计方案(白图和建筑图)进行评估,专家提出三点初审意见[1]。当日,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处未采纳专家提出的初审意见,即形成评估意见,报徐州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该审批全过程只由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处处长王驰一人负责实施,把关不严,严重失职。当日,市建设局建筑业管理处以徐州市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名义向市房管局发出《关于徐州旭鑫置业有限公司2013-84号(A3-02)地块提前办理预售的建议函》,建议该项目楼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以后可予以办理预售许可。
验基础是指,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经许可的建设工程基础部分(正负零以下部分)施工结束后,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对其已施工部分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进行勘验的管理活动。
市规划局技术处负责验基础工作,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市规划局下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测绘院)负责提供技术支持。市规划局许可处受理后当日移送技术处,技术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基础施工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依据《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2]及《徐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验基础管理规定》(徐规字〔2015〕36号)[3]等进行勘验。验基时市规划局技术处派员,会同测绘院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测。测绘院根据测量结果出具技术报告,经市规划局技术处审核批准,向市规划局许可处告知,由市规划局许可处以市规划局名义出具《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交建设单位一份,同时抄送市房管局一份。
7月19日,旭鑫公司向市规划局许可处提交验基础申请。7月20日,市规划局技术处勘察人员李扬生及测绘院人员郑克俭、王松对18#-20#、23#、25#、27#、32#楼临时楼房平台进行了验基,形成符合规划验基础测量要求的测量数据。7月25日,测绘院院长王军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审签。7月26日,市规划局技术处李扬生和副处长曹荣旭(主持工作)审核通过,局分管领导曹霞批准。当日,市规划局许可处在接到技术处的内部告知后,向市房管局和旭鑫公司出具该7栋楼的《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
一是商品房预售许可受理、初审。市房管局房产服务中心商品房管理科工作人员依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要件,对开发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是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勘查。由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房产服务中心商品房管理科共同派员,现场查看申请预售商品房的具体楼号是否与规划平面图楼号相符、建设工程是否符合预售形象进度。
三是商品房预售审核、审批。由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材料及市规划局内部流转的《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等进行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批。
7月24日,旭鑫公司使用伪造涉及8栋楼的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等材料,向市房管局房产服务中心提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受理。受理人员于世清审核了申请材料,并加盖“原件审验无误”的审核章。之后,于世清向市房管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分管副处长袁复成请示是否勘验现场。袁复成同意后即安排局监察室借调人员杨富强和于世清共同前往怡景嘉园勘验现场。7月25日下午,于世清和杨富强2人在勘验时没有发现企业造假行为,认为其中5栋楼临时楼房平台符合工程进度形象正负零要求,其余3栋楼(22#、28#、29#)仅有基坑,不符合工程进度形象正负零要求,向科长张堃作了汇报。7月26日上午,市房管局副局长齐革艺打电话给张堃,表示:市规划局已经出具了《建设工程验基意见》,怡景嘉园的正负零基础检验没有问题,商品房管理科对怡景嘉园的验基应该予以通过。
7月27日,旭鑫公司追加申报伪造的1份涉及4栋楼的《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申请现场勘验。于世清受理后,张堃安排于世清对新申报4栋楼及存疑3栋楼(22#、28#、29#)的形象进度进行现场勘验。27日17时35分,于世清一人前往怡景嘉园勘验现场。到达现场后,因下暴雨于世清没有下车,在车内对7栋假楼房平台进行了目测。7月28日下午,于世清打电话向袁复成汇报,材料齐全,现场符合要求。当日16时许,旭鑫公司负责人王宜友等人带着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相关材料来找袁复成。袁复成没有按照市房管局与市规划局的内部规定,与市规划局抄送的《建设工程验基础意见》原件进行核对(在事故发生后才将原件取回),即签字报分管副局长齐革艺,齐革艺审核签字后,打电话向局长闫军请示,是否先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补签字,闫军同意(7月31日闫军补签字)。28日18时许,旭鑫公司领取了怡景嘉园18#-20#、22#、23#、25#-29#、32#、33#共12栋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7月31日,旭鑫公司完成了12栋楼962套商品房的预售(共970套)。事故发生后,预售款被全部冻结。
2016年8月14日,徐州市政府办公室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6﹞143号),明确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属地监管。泉山区政府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进行了责任分工。但是,泉山区建设局没有执行市、区有关规定,不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职责,没有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整治检查,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形成盲区。
对怡景嘉园建筑工地内的违法建筑物督查巡查不力,未发现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
1.施工单位拆除临时楼房平台时,在无拆除方案、安全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和无技术、安全人员现场监督的情况下,违规拆除临时楼房平台。违反拆除作业顺序和方法[4],先拆除下部钢管扣件式支撑结构的上部纵向水平杆、纵向斜撑以及大部分的纵向和横向扫地杆,导致临时楼房平台纵向整体失稳坍塌。
2.旭鑫公司为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没有任何施工方案和图纸的情况下,用草图指使施工单位在自然地坪上搭建8栋临时楼房平台,伪造虚假工程形象进度[5]。
1.长业公司安全管理混乱。一是长业公司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未能到位。二是在平台搭建时,没有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在平台拆除时,未编制拆除方案;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6]。三是现场的安全监管人员监管不力。长业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任职[7]。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工人已拆除平台支撑结构的部分杆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要求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放任工人继续拆除水平杆件[8]。四是对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不充分[9]。
2.矿大咨询公司施工作业现场监理失职。未对建设单位的要求搭建临时楼房平台进行制止;协同建设方和施工方搭造临时楼房平台,提供虚假工程投资进度证明资料,未依法履行监理责任[10]。
3.市建设局、规划局、房管局在旭鑫公司获取预售许可证违法行为中把关不严,相关工作人员严重失职。
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建设、施工单位恶意造假,严重违规进行搭建和拆除平台作业,在拆除作业时,严重违章指挥、现场管理混乱,监理失职,安全监管缺失导致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1.王宜友,旭鑫公司徐州事业部经理,全面负责怡景嘉园项目的融资、招标、工程承建、营销等。为达到提前预售商品房,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使下属伪造公文、指令施工单位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詹伟,旭鑫公司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员管理、组织架构搭建、制度建设等。为达到提前预售商品房,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协助王宜友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 肖争光,旭鑫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11]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1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13],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4.杜鹏,旭鑫公司土建工程师,主要负责施工进度、质量,协调各参建单位关系,办理交办的日常事宜。协助王宜友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14]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5.桑天飞,长业公司项目部副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等。在没有施工方案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搭建和拆除临时楼房平台。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马志清,长业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主要负责现场施工。在没有具体施工方案情况下,违章指挥工人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在临时楼房平台拆除时,没有拆除方案,违章指挥工人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发现工人未按要求进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业,即离开作业现场。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7.钱勇,长业公司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人,主要负责该项目现场施工安全。在临时楼房平台拆除时,没有进行安全交底。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贺忠伟,长业公司木工班班长,在临时楼房平台拆除时,没有拆除方案,违规指挥工人进行拆除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发现工人违规拆除,进行制止,但贺忠伟不听制止,仍指挥工人继续拆除作业,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受伤,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待病情好转时,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调查。
9.马长德,长业公司技术员,主要负责解决设计图纸上的技术问题和现场放样等。对平台的搭建和拆除未编制书面施工方案,未进行技术交底,检查验收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0.徐林祥,长业公司施工员,主要负责质量和生产进度。协助桑天飞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在平台拆除过程中,发现工人未按要求进行拆除,但未作出有效措施制止拆除作业,即离开作业现场。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1.钱岳友,长业公司现场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使用、维修等安全管理工作,6月1日到现场以后,由于设备还未到场,负责现场巡视、安全检查等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2.王佳汉,长业公司项目经理,至事故发生时尚未到岗。作为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3.王洪坤,长业公司徐州地区负责人,主要负责生产经营、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工作。作为公司徐州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责成长业公司撤销其徐州地区负责人职务;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14.虞学泽,长业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集团全面工作。作为集团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15.姜礼伟,矿大咨询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担任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要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未对建设单位的要求搭建临时楼房平台提出异议;在虚假的工程投资进度证明资料上盖章,未履行监理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对其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进行处理。
16.陈明,矿大咨询公司监理工程师,担任该项目现场监理,主要负责项目的进度、质量、安全等。对建设单位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没有制止,未履行监理责任。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市建设局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对其执业资格证书依法进行处理。
17.马全明,矿大咨询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管理有漏洞,同意在虚假的“工程投资证明”资料上盖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由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对其职务予以罢免。
18.王弛,市建设局房地产开发处处长,主要负责房地产市场行业管理。对旭鑫公司怡景嘉园装配式建筑审查把关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9.朱彭,市建设局副局长,分管市建设局装配式建筑工作。市建设局在对装配式建筑论证工作中,未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作为分管领导存在失职行为;对房产处处长王驰在对旭鑫置业公司怡景嘉园项目装配式建筑审查把关中严重失职,涉嫌滥用职权犯罪,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0.郑春雨,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安监员,主要负责中心片区(含怡景嘉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及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怡景嘉园建筑工地内的违法建筑物督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王新强,市城建局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主要查处泉山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等。对怡景嘉园建筑工地内的违法建筑物督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李杨生,市规划局规划技术处勘察人员,负责对怡景嘉园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3.王军,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院长,主要负责勘察测绘研究院全面工作,分管生产经营部和财务工作。测绘院对怡景嘉园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并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签字。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党内撤销职务、行政撤职处分。
24.郑克俭,徐州市勘察测绘院怡景嘉园验基现场负责人。在怡景嘉园验基中,对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并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签字。严重失职,建议予以开除。
25.王松,徐州市勘察测绘院怡景嘉园验基技术组组长。在怡景嘉园验基中,对造假临时楼房平台进行验基并在“规划验基测量审核单”上签字。严重失职,建议解除聘用合同。
26.曹荣旭,市规划局规划技术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对怡景嘉园验基审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7.马强,徐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市场经营部员工。明知怡景嘉园项目距离验基标准有所差距,仍安排技术人员进行验基;在验基通知书中需验基为6栋楼,验基申请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违规安排技术人员勘测7栋楼房的基础。马强工作中存在失误,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8.马祥麟,市规划局原技术处处长,2017年7月14日担任综合处处长。在中梁集团验基测绘过程中,明知怡景嘉园项目未达到标准的情况下,给规划局下属测绘院人员马强打招呼,让其在验基过程中给予关照。为中梁集团变更规划方案出谋划策、协调关系。建议对马祥麟给予调离现岗位的处分。
29.曹霞,市规划局副局长,分管规划技术处。对怡景嘉园验基审查失职,建议给予诫勉谈线.张堃,市房管局服务中心科长,主要负责科室全面工作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初审。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初审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1.齐革艺,市房管局副局长,分管市场监管处。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中失职,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32.袁复成,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留党察看,行政撤职处分、降为办事员。
33.于世清,市房管局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商品房预售的受理和现场勘查。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受理的资料和现场勘查严重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34.杨富强,市房管局纪检监察室工作人员,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现场勘查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对杨富强党员延长预备期一年。
35.魏林如,市房管局市场监管处处长,主要负责处室全面工作。对怡景嘉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证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6.闫军,市房管局局长,负责市房管局全面工作。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发证中失职,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7.张其永,泉山区建设局副局长,主要分管安全科和市政科。不履行区政府下发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使泉山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控;未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检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38.王道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分管建设、消防、人防等。对泉山区房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39.葛本周,泉山区建设局局长,全面负责泉山区建设局工作。对泉山区建筑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失职,对这起事故负有一定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诫勉谈线.泉山区建设局,履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失职,未开展建筑施工专项检查,对这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对区委、区政府做出深刻书面检查。
41.旭鑫公司,为了提前预售商品房,在施工现场违规搭建临时楼房平台的方式假冒工程施工形象进度、骗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15]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1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等,建议市建设局对其信用进行处理。
42.长业公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帮助建设单位造假,对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缺失,项目经理未能及时到岗履职,在无任何安全保障下,违规冒险拆除临时楼房平台,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建议市建设局对其企业资质依法进行处理。43.矿大咨询公司,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对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失职,在《工程投资进度说明》上盖章,帮助旭鑫公司造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建议市安监局对其处6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建议市建设局对企业停止承揽监理工程6个月。
“8﹒1”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教训尤为深刻,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也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预防和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中梁地产集团及旭鑫公司要强化法治观念、底线思维和诚信意识,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得为追求预售速度而弄虚作假、违章搭建临时楼房平台。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在施工中,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于危险性较大的施工现场,要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长业公司等施工单位要强化法治观念、底线思维和安全红线意识,不得为了盲目追求效益,参与违法违规造假行为。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建筑施工许可制度,落实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管理,完善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现场监管等环节的管理,将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安全生产。(三)监理公司要强化法治观念,依法开展监理业务,严格履行监理职责,发现监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理措施,设置安全事故的“防火墙”。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建设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排查事故隐患,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切实把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事故的发生。要取消该项目装配式建筑的认定,按照普通建筑进行管理。对已批装配式建筑全面进行“回头看”。要严格装配式建筑审批流程,增加审核环节,切实把好审批关。
(五)房管部门要完善商品房预售机制,进一步梳理优化商品房预售许可流程,将建筑质量监督审核设为验基础审核的前置环节,加强前置审批手续真实性核查,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场勘查和审批程序,严格落实与市规划局的内部文件交换核查机制,做好批后动态监管。加大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查处商品房预(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商品房预售项目大检查,对今年以来主城区已批准商品房预售的112个项目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突出检查已批准预售的装配化建筑项目建设进度,把现场查勘工作做实做细。对预售的资金实施封闭式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要妥善处置群众诉求,保障购房群众切身利益。
(六)规划部门要梳理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验线、验基础正负零等规划条件核实方面的工作内容,明晰操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切实保障建设工程按审批的规划实施。要对验基础、验线意见等文书实行编号管理,防止再次出现管理漏洞。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在规划条件中加入装配化率内容。强化批后监管,做好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坚持巡查和监管台账制度,尤其加大对新开工、大型工地和近期验线验基础建筑的巡查力度,做好监管台账的如实记录。
(七)地方政府要吸取教训,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和责任分工,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建筑项目的安全监管,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的排查,对未办理规划、建设施工许可的项目要立即停工。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源头上进行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各方责任主体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守住法律底线、诚信底线、安全底线,依法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施工企业要组织检查、消除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及时到岗履职,保证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落实、培训教育到位。各施工企业要严格技术管理,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编制、审批制度,现场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降低技术标准,违章指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3] 《徐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基础(正负零以下部分)施工结束后,应当向市规划局申请验基础。
[4]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JGJ300-2013)第7.6.2条第二款“拆除作业应分层、分段,由上至下顺序拆除”;第三款“当只拆除部分支撑结构时,拆除前应对不拆除支撑结构进行加固,确保稳定。”
[5]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8]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11]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12]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13]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14] 《安全生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15]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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